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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的人,青安 3.0 到底怎麼辦?A7 每 10 筆成交有 4 筆是預售——而預售屋,青安一毛都借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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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買預售屋的人,青安 3.0 怎麼辦?預售屋,青安一毛都借不到。財政部逐字寫「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預售屋簽約當下不受理,要等到實際交屋;申辦期最後一天 118/7/31,交屋在這之後=官方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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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售屋不是青安可以申請的標的。 財政部逐字寫的是:「新青安貸款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財政部國庫署,114-09-04)。不是銀行不肯借,是簽約當下根本還沒有一間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子。(要講準一件事:辦不了的是青安這個優惠方案,不是所有房貸。)這是時點問題、不是永久排除:交屋那天才是你的申貸日。
  • 這件事在我們這兩區不是小事。 我把近 13 個月實登重新篩了一次:A7 每 10 筆住宅成交有 4 筆是預售(395/935 筆、42.2%)、林口將近一半(638/1,367 筆、46.7%)。⚠️ 實價登錄有申報時滯、成屋的申報鏈比預售長,最近兩個月的成屋還沒申報齊,這個占比會被墊高一些;把窗口改成往前挪的 12 個月(114/04–115/03)重算是 A7 39.1%、林口 47.9%——結論一樣:林口打平、A7 四成。
  • 三區加起來 1,036 筆預售成交裡,有 841 筆(81.2%)光看買賣總價是過得了青安級距的,卡住他們的是產品別、不是價格帶。⚠️ 這裡用的是實登總價(含車位),而青安的「總價」含不含車位官方到今天零字說明;另外年齡、年所得、無自有住宅、銀行鑑價那四道關卡實登查不到,而且要等交屋那年才結算。
  • 申貸日被推到交屋那一年,五樣東西要重新結算:年齡、所得、鑑價、成數、制度版本。 合約鎖得住的只有價格跟坪數。年齡門檻認定的時點是「申貸時」——對預售屋買方來說,那一天落在交屋,不是落在你簽名那天。
  • 最硬的一道牆是日期:青安 3.0 申辦期間只到 118/7/31(2029/7/31)。 從 2026-07-28 起算剩 1,099 天。交屋日落在那之後的預售案,屆時有沒有下一版、條件長什麼樣——官方到今天為止零字
  • 貸不到也不能靠換約止損。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自 112/7/1 起禁止預售屋契約讓與或轉售。買受人違反的是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處 50 萬~300 萬元罰鍰並按交易戶(棟)處罰;銷售的建商、代銷若同意或協助換約,適用同項第 2 款(違反 §47-4 第 3 項)、罰則相同——兩邊都罰。這篇講這條,是要你提早算,不是給你一條事後不存在的退路。

(青安 3.0 自 2026/8/1 起受理。但截至 2026-07-28,3.0 版的《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仍未公布——國庫署官網掛的還是 2.0 版〔113-08-16〕,3.0 專區選單自己標著「俟行政院核定」。以下所有 3.0 數字的出處是財政部 115.7.16 的新聞稿與懶人包,不是法規條文,細則以正式公告版本為準。)

接待中心那天,代銷在平面圖上圈了一個位置,跟你說:這一戶預計 2029 年交屋,貸款到時候辦青安就好。

你點頭。合約簽了,訂、簽、開一路繳下去。工程期款按進度扣款,你也照表操課。

三年後,鑰匙快拿到了,你帶著合約去銀行——

櫃檯跟你說:這個,我們現在辦不了。

多數人第一個反應是「是不是我的條件不夠」。

不是。是你手上那份合約,從簽名那天開始,就不在青安可以申請的名單上

而且這不是 8 月才多出來的新規定。至少從青安 2.0 開始,能貸的就只有已經蓋好的房子(2.0 之前的版本我沒查,不替它背書)。

我先講清楚這篇要幫你做什麼:把「預售屋跟青安到底是什麼關係」從頭講到懂,再用近 13 個月的實登資料,算出這件事在 A7、A8、林口牽涉到多少人,以及你手上那份合約接下來三年會被哪幾件事咬。

以下是整理與判讀,不做預測,也不會叫你現在去做任何決定。

瑞瑞這邊想跟你說……
這篇的重點,跟大部分「青安 3.0 懶人包」都不一樣。
我把手邊查得到的青安 3.0 懶人包整理看過一輪(查閱時點 2026-07-28)——我沒有找到一題是正面回答預售屋買方的,多數都預設你買的是成屋,教你怎麼算年齡、怎麼算排富、幾號前要送件。(如果你有看到誰講過,歡迎丟給我,我補上去。)
可是在 A7 跟林口,買預售的人不是少數。A7 近 13 個月每 10 筆住宅成交有 4 筆是預售,林口將近一半。 這群人被整個討論漏掉了。
另外先講一件很多人以為已經定案的事:青安 3.0 的三份官方文件(新聞稿、方案重點、懶人包 7 頁),全文查不到「預售」「成屋」「交屋」「貸款標的」任何一個詞。 所以正確講法只能是「現行規定是只借成屋、不含預售屋;3.0 未重申、也未改變此立場」,不能說成「青安 3.0 明定排除預售屋」。這個分寸我全篇都會守著。
※ 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Part 1|先把「預售屋 × 青安」講清楚

一、為什麼預售屋辦不了青安?不是銀行不肯借,是沒有東西可以貸

先給結論:這不是銀行的態度問題,是制度上「標的不存在」。

青安的《貸款原則》裡有一條很少人翻到的規定——第三點第七款,貸款標的

「(七)貸款標的:申請日前 6 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財政部國庫署《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青安 2.0,113-08-16)

關鍵在「住宅」兩個字。

你今天簽預售屋,簽到的是一份買賣契約,不是一間住宅。那塊地上可能連結構都還沒長出來,更不會有一份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可以讓銀行設定抵押權的建物登記。

銀行的房貸,本質是「拿那間房子當擔保」。房子還不存在,擔保品就不存在——不是他不想借你,是沒有東西可以拿來借

然後官方把結論直接寫死了。財政部(發布單位:國庫署)在 114-09-04 的新聞稿裡逐字寫:

「……並非每案均得以新青安貸款最高上限 1,000 萬元、貸款 8 成或寬限期 5 年及 40 年期核貸,且新青安貸款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
——財政部新聞稿,2025-09-04(民國 114-09-04)

同一件事,行政院的青安 2.0 精進方案政策頁也寫過一次:「……均可申請購買成屋(不含預售屋)。」(行政院,114-07-30)

兩個獨立的官方來源,講的是同一件事。

所以,預售屋不是「青安比較難辦」,是現在辦不了——你的送件日被推到交屋那一天。那一天的規則長什麼樣、你還剩幾年可貸,就是第二、三、六節要幫你算的事。(真的到交屋還不符資格,才會落到一般房貸,那是另一回事。)


二、那什麼時候才辦得到?時間點不是你能挑的

答案是:交屋。而且那個時間點,是被契約條文綁死的,不是你想早一點就能早一點。

預售屋的貸款節奏,寫在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112-06-19 修正、112-07-01 生效)。這份是強制應記載,不是各家建商自己訂的:

節點 官方條文怎麼寫
產權移轉登記 第十四點: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4 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你要辦貸款的時間 第十四點(四)2:買方應「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
對保 第十八點(一):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 20 日內辦妥對保手續
撥款 第十九點: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撥款排在移轉登記與設定抵押之後,而且走到那一步,你已經沒有喊停的權利)
交屋 第十五點(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 6 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把這幾條排在一起,時間軸長這樣:

建照 → 開工 → 使照核發 → 4 個月內辦產權移轉 → 抵押權設定 → 撥款 → 交屋(使照後最多 6 個月)

你會發現:整條線的起點是「使照什麼時候下來」,那是工地決定的,不是你決定的。

你能做的,只有在那一天到來的時候,符合資格。


三、交屋那天,你適用的是哪一版青安?答案是「那一年的版本」

這是整篇最重要的一句話,我單獨拉出來講。

青安 3.0 的懶人包第 5 頁,講新舊制怎麼銜接時,逐字寫的是:

以借款人申請日為適用基準
「115.7.31 前向公股銀行申貸,適用青安 2.0 方案」
「115.8.1 後向公股銀行申貸,適用青安 3.0 方案」
——財政部國庫署《青安3.0懶人包》P5(115-07-17)

申請日。 不是簽約日、不是撥貸日、不是你決定要買的那一天。

而預售屋的申請日,我們剛剛算過了——在交屋那一年

兩句話併起來,結論很直白:

今天簽預售屋的人,等於是對「一套自己還沒讀過的制度」下單。

2026 年簽約、2029 年交屋,你交屋那天適用的,是 2029 年那一天有效的規則版本,不是你 2026 年在接待中心看的那份懶人包。

(這一段是我把兩條官方明文併讀後的推論,官方沒有針對預售屋做過任何說明或舉例,我照實跟你講。)

順帶把一個常見誤會拆掉:預售屋買方實務上幾乎不可能適用青安 2.0。 2.0 的申請期限是 115/7/31,而預售屋要交屋才能申請——除非你的房子正好在 2026 年 7 月底前交屋並完成申貸,否則你的合約只會落到 3.0(或 3.0 之後)的世界。

至於青安 3.0 的三道新門檻(年齡、排富、總價)分別怎麼算、利率 3+3 怎麼退場、婚育額度 1,200 跟 1,500 怎麼分——這些我在上一篇一項一項拆過,這篇不重複:

👉 青安 3.0 的三道門檻怎麼算、利率怎麼退場,我在這篇一項一項拆過

這篇只講一件上一篇沒講的事:這些門檻套在「三年後才申貸」的人身上,會長成完全不一樣的形狀。


四、等交屋的這幾年,你自己就可能把資格踩掉——有兩條

在講年齡跟總價之前,先把兩條「你自己就可以不小心破壞掉」的資格講清楚。這兩條是分開的、獨立的門檻,很多人以為是同一條。

第一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貸款原則(青安2.0)》第二點;青安 3.0 懶人包 P2 把它列在「7 項貸款對象及資格條件維持與青安 2.0 相同」的第 1 項

等交屋的那三年,如果你(或配偶)先買了另一間成屋並完成登記,交屋要申貸時,你已經不是無自有住宅家庭了。夫妻分開買、以為各算各的,也一樣中招——配偶要併計。

第二條:一生一次。

「112 年 8 月 1 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不得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
——《貸款原則(青安2.0)》第二點但書;《問答集(青安2.0)》第 26 問同旨

重點是:「一生一次」是整個青安制度算一次,不是每改一版就重新給你一次。 簽了預售屋、中間又先用青安買了另一間房,交屋時這張票已經用掉了。

這兩條在成屋買方身上很少發生問題——因為他們從決定到申貸通常只有幾個月。但預售屋買方中間隔著兩三年,人生會發生事情:長輩過戶、繼承、換屋、多買一間收租。時間本身就是風險。


Part 2|那這件事,在 A7、A8 跟林口牽涉到多少人

五、A7 每 10 筆住宅成交有 4 筆是預售,林口將近一半——這些人現在都借不到

到這裡為止,講的都是不分區域、每個人都一樣的規則。接下來這段,才是我這篇真正想給你的東西。

我把手上那套實價登錄的整併資料重新篩了一次(口徑寫在圖註,全篇只用同一套):近 13 個月(民國 114/06/01–115/06/30)三區的住宅成交,成屋跟預售各是多少筆。

近 13 個月三區住宅成交 成屋 vs 預售橫條圖:A7 成屋 540 筆/預售 395 筆=42.2%,林口 成屋 729 筆/預售 638 筆=46.7%,A8 成屋 53 筆/預售 3 筆樣本太少不列比例;A7 單案集中度長耀辰 260 筆=65.8%、前三案合計 94.4%

A7 近 13 個月住宅成交 935 筆,其中預售 395 筆=42.2%;林口 1,367 筆,其中預售 638 筆=46.7%。※ 口徑:內政部實價登錄整併檔,CSV 快照 2026-07-21,窗口 114/06/01–115/06/30,住宅口徑(房地+住宅型態+住家/住商/住辦用,預售已剔除解約)。⚠️ 實價登錄有申報時滯,成屋的申報鏈比預售長,最近兩個月的成屋還沒申報齊,會讓預售占比略為偏高;窗口往前挪一季(114/04–115/03)重算是 A7 39.1%、林口 47.9%。方案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上圖的文字版:)

近 13 個月住宅成交(114/06/01–115/06/30) 成屋 預售 預售占比
A7(桃園龜山) 540 筆 395 筆 42.2%
林口(新北) 729 筆 638 筆 46.7%
A8(桃園龜山・長庚一帶) 53 筆 3 筆 樣本太少,不列比例

先講四件我得先攤開的事,不然這組數字會被讀錯:

第一,「幾乎打平」只在林口成立。 A7 是「每 10 筆有 4 筆」,不是一半。我原本抓的印象是打平,重算之後不是,就照重算的講。(用全部交易口徑〔不篩住宅型態〕算,A7 是 41.8%、林口剛好 50.0%——兩種口徑結論一致:林口打平、A7 四成。

第二,這個占比本身還會被「申報時滯」墊高一點,我直接把它攤給你看。 實價登錄不是成交當天就上去的,而成屋要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申報、鏈路比預售長。我這份 CSV 是 2026/7/21 的快照,窗口最後兩個月的成屋明顯還沒申報齊:A7 成屋 115/05 只有 19 筆、115/06 只有 3 筆,前 11 個月平均約 47 筆。分母的成屋被砍掉,預售占比自然被墊高。

所以我另外把窗口整個往前挪一季(114/04–115/03)重跑一次:A7 是 39.1%、林口是 47.9%。 數字更保守,但結論沒有變——林口打平、A7 四成。 你要用哪一組都行,我把兩組都放在這裡。

第三,A7 這 395 筆的集中度很高。 近 13 個月 A7 只有 10 個建案有預售成交,其中「長耀辰」一案就占 260 筆=65.8%,前三案合計 94.4%。所以下面所有 A7 預售的價格數字,本質上是少數幾個在售案的價目表,不是「A7 預售市場的全貌」。林口沒有這個問題(49 個建案、最大案僅 11.1%)。

點出案名,是為了讓你知道這組數字代表誰,不是在評價那一案的價格合不合理——A7 預售現在就是少數幾案在賣,樣本結構本來就長這樣。

第四,A8 這一年幾乎沒有預售成交(3 筆、全來自同一案),樣本太少,我不給它任何比例或中位數。

好,那這些人現在的處境是什麼?

我把三區的預售成交,一筆一筆對上青安 3.0 的總價門檻:林口在新北市,2,500 萬(官方逐字列舉);A7、A8 在桃園市龜山區——注意,官方那句話是點名式的,通篇沒有寫到「桃園」,是被歸進「其他縣(市)」的 2,000 萬,這是排除法推得的結論,不是條文直接寫給桃園的

近 13 個月預售成交 筆數 總價過得了青安門檻 通過率
A7 395 筆 387 筆 98.0%
A8 3 筆 3 筆 (樣本太少,不解讀)
林口 638 筆 451 筆 70.7%
三區合計 1,036 筆 841 筆 81.2%

近 13 個月三區有 841 筆預售成交,光看買賣總價是過得了青安級距的——但這些人現在連送件的資格都沒有,因為手上的產品是預售。

這 841 筆卡住的原因,不是價格。是產品。

不過這個數字有兩個前提,我要先跟你說清楚,不然你會把它讀得太滿:

一、我用的是實登的「買賣總價」,那是含車位的。 青安的「總價」到底含不含車位,官方 8 份文件裡「車位」兩個字一次都沒出現——真正會定義口徑的 3.0 貸款原則,此刻根本還沒公布。如果最後認定是不含車位,過關的筆數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二、我能從實登驗的,只有「總價」這一道。 年齡、年所得、有沒有自有住宅、一生一次用掉沒有、銀行會鑑到多少——這五樣實登裡一項都查不到,而且全部要等交屋那年才結算。所以 841 是「總價這一關過得了」的筆數,不是「一定貸得到」的人數;同一個買方也可能買了不只一戶。

(想知道你看的那一案現在蓋到哪、大概幾年交屋,可以先在地圖上對一下位置:A7、A8 現在有哪些案子在蓋,地圖上一次看。)

順便把一個很容易讀反的地方講清楚:A7 預售的中位總價是 1,334 萬,比成屋的 1,420 萬還低——但這不代表預售比較便宜。 原因是產品結構:A7 預售的中位扣車坪只有 23.0 坪、其中 25% 是開放式(0 房);成屋是 29.7 坪、開放式幾乎沒有。同樣拿三房比三房,A7 預售的扣車單價中位是 48.98 萬/坪,新成屋(屋齡 5 年內)三房是 41.43 萬/坪,預售高 18.2%(預售 n=69、新成屋三房 n=97)。

還有一個反直覺的:在林口,預售比成屋更容易撞到 2,500 萬那條線。 近 13 個月林口預售超過 2,500 萬的占 29.3%(187/638 筆),成屋是 25.5%。也就是說,同一區裡,正在蓋的那一批比已經蓋好的那一批更貼近門檻——這條線在我們兩區各自咬到誰,我在上一篇算過一次,這裡不重講。


六、代銷用 40 年幫你試算,交屋那年你只剩 35 年——月付差 2,871 元,其中一半在你簽約當下就已經差了

青安 3.0 新增的年齡門檻,官方逐字是這樣:

「(一)借款人申貸時未滿 50 歲,且申貸年齡加計核貸年限,合計不得逾 80。」
——財政部國庫署 青安3.0 新聞稿(115-07-16)

申貸時。

成屋買方看到這四個字,算的是「我現在幾歲」。預售屋買方要算的是「我交屋那年幾歲」。

這中間差的每一年,都在扣你的東西。

一張試算表,兩層落差:代銷試算 40 年月付 29,112 元、43 歲規則上限 37 年 30,738 元、45 歲交屋剩 35 年 31,983 元;49 歲剩 31 年 34,972 元、50 歲以上整個方案沒了

一張試算表,兩層落差:代銷試算表用的 40 年,月付約 29,112 元;43 歲申貸的規則上限只有 37 年、月付約 30,738 元(簽約當下就差 1,626 元);等到 45 歲交屋只剩 35 年、月付約 31,983 元(等待再差 1,245 元)。依「申貸年齡+核貸年限合計不得逾 80」推算:可貸年限=min(40, 80−申貸年齡)。月付以 1,000 萬、財政部 115.7.16 公布之補貼後利率 1.775%、本息均攤、無寬限期概算,實際條件與月付金額請以各承貸銀行試算為準。官方三份文件對此零舉例,年限是照規則推算出來的。

(文字版,你可以自己驗算,就是純加減。這張表我特地換成兩個時點排——買預售的人要看的從來不是「我現在幾歲」:)

你簽約那年幾歲 交屋(申貸)那年幾歲 交屋時最長可貸年限 1,000 萬月付(概算)
37 歲 40 歲 40 年 約 29,112 元
40 歲 43 歲 37 年 約 30,738 元
42 歲 45 歲 35 年 約 31,983 元
46 歲 49 歲 31 年 約 34,972 元
47 歲以上 50 歲以上 整個方案沒了

你簽約那年幾歲=交屋那年減掉你那一案的等待年數(逐案不同,2~4 年都有,要問到白紙黑字)。

※ 等待年數用 3 年示意,實際請填你那一案的預計交屋年。年限=min(40, 80−申貸年齡)。以 1,000 萬、補貼後利率 1.775%、本息均攤、無寬限期概算;1.775% 隨郵局牌告基準機動、非固定值。實際以各承貸銀行試算為準。

拿最常見的情境走一次:

你今年 43 歲,在接待中心簽了一戶 2028 年交屋的預售屋。

接待中心那張試算表,如果用的是最長「40 年」,月付大約 2 萬 9。(那張表用幾年、用什麼利率,各案不一樣——記得當場把它的前提問清楚,這比記住結果重要。)

這裡有兩層落差,要分開算:

第一層,那張表從一開始就不該是 40 年。 你今天 43 歲去申貸,規則上最多 37 年(80−43),月付約 3 萬 1。光是這一層,試算表就少算了 1,626 元——這一格跟等不等待無關,你簽約當下就已經差在那裡了

第二層,才是等待本身的代價。 兩年後你去申貸,那天你 45 歲,年限剩 35 年,月付約 3 萬 2——比 43 歲當下再多 1,245 元

兩層加起來:接待中心給你看的 2 萬 9,跟交屋那天真的要繳的 3 萬 2,一個月差 2,871 元、一年差 3 萬 4。

這裡我要幫你把一件事講準,因為很多文章講反了:年限被壓縮,不是讓你「多付利息」。 35 年攤完的總利息其實比 40 年少(約 343 萬 vs 397 萬,同樣以 1.775% 概算)。真正咬人的是每個月的現金流——而且銀行核貸時看的就是這個。月付從 2 萬 9 跳到 3 萬 2,你的負擔比會跟著動,那是 5P 徵審裡實實在在的一格。

更狠的是另一種情況:你今年 47 歲,簽的是一戶 2029 年交屋的案子(這裡故意把等待期拉成三年,因為每一案的工期不一樣——你要代進去的,永遠是你那一案的預計交屋年)。

簽約時 47 歲,看起來還在門內。三年後交屋,你 50 歲——不是少貸幾年,是整個方案沒了。

那一格不會給你緩衝。青安的補貼是 2 碼(0.5%):政府補 1.5 碼、公股銀行減收半碼。這 0.5% 有多大? 拿同一筆 1,000 萬、35 年來看,1.775% 月付約 31,983 元、2.275% 約 34,555 元,差約 2,572 元。

但要講準一件事:2.275% 是青安自己的「原貸款利率」,也就是「有資格、但補貼退場」的那個價。 真的跌出資格的人,要辦的是一般房貸——利率、年限、成數都由各家銀行牌告加上你的個人條件決定,不一定等於這個數字,年限也未必還給得到 35 年。那個差額我算不出來,只能請你交屋前直接跟銀行對。

想自己動手把年限從 40 年改成 35 年、看看差多少,站上的計算機可以直接調:把年限改一改,自己試算一次

合約鎖得住的,是價格跟坪數。年紀不在合約裡。

順帶提一個全站沒人講過、但金額不小的細節:婚育加碼也是看申請日。 官方寫的是「申請日前 2 年內完成結婚登記家庭」額度 1,200 萬。今天剛結婚、買了三年後交屋的預售屋,到交屋申貸那天早就超過 2 年——那 200 萬的加碼會自己蒸發。反過來,「育有未成年子女」這一條在等待期間通常還會成立——但要提醒你,官方到今天為止沒有寫過它的認定基準日、也沒有定義「未成年」怎麼算、更沒說懷孕算不算,所以這只是我依字面判斷,不是官方說法。

(順便提醒:這是我用官方條文推的時間差,官方沒有針對預售屋舉過任何例子。)


七、2029 年 8 月以後交屋的人,現在沒有制度可以對

這道牆最硬,因為它是一個日期。

「青安 3.0 申辦期間自 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8 年 7 月 31 日止」
——財政部國庫署 青安3.0 新聞稿(115-07-16);懶人包 P5、P6 同旨

118/7/31 就是 2029/7/31。從 2026-07-28 起算,還有 1,099 天,約 3.01 年

預售屋申貸時間軸:簽約(今天)→ 工程期款 → 交屋(=申貸日,使照核發之後)→ 118/7/31(2029/7/31)青安 3.0 申辦期滿,還有 1,099 天;交屋日落在 2029/8/1 以後=官方零字

預售屋的申貸日不在今天,在交屋那一年。時間軸四個點:簽約(訂、簽、開一路繳下去)→ 工程期款(按工程進度扣款,這段期間青安連送件的資格都沒有)→ 交屋=申貸日(使照核發後 4 個月內辦產權移轉 → 抵押權設定 → 撥款;使照後 6 個月內通知交屋)→ 118/7/31(2029/7/31)青安 3.0 申辦期滿,從 2026-07-28 起算還有 1,099 天。青安「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簽約當天不能送件;而那段等待,年齡一直在走——年齡、所得、鑑價、成數、制度版本這五樣,都要在交屋那天重新結算。交屋日落在 2029/8/1 以後,3.0 申辦期已滿,有沒有下一版、條件如何、有無過渡條款,官方零字。※ 時間軸節點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十五、十八、十九點(112-06-19 修正);「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出自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114-09-04;申辦期間 115/8/1–118/7/31 出自國庫署青安 3.0 新聞稿 115-07-16。官方未針對預售屋交屋時點做過任何說明或舉例,時間軸為兩條官方明文併讀後的整理。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上圖的文字版:)

時間點 階段 這一格發生什麼事
2026-07-28(本文計算基準日) 簽約 訂、簽、開一路繳下去。這一天鎖住的,只有價格跟坪數。
簽約後~交屋前 工程期款 按工程進度扣款。這段期間,青安連送件的資格都沒有。
使照核發之後 交屋(=申貸日) 4 個月內辦產權移轉 → 抵押權設定 → 撥款 → 使照後 6 個月內通知交屋。
118/7/31(2029/7/31) 青安 3.0 申辦期滿 從 2026-07-28 起算,還有 1,099 天(約 3.01 年)。

把交屋日對到申辦期,就是這兩種結果:

你那一案的交屋日 青安 3.0 的狀態
2029/7/31(含)以前 仍在申辦期間內,可用當時的 3.0 條件申貸
2029/8/1 以後 3.0 申辦期已滿;有沒有下一版、條件如何、有無過渡條款——官方零字

把它跟「實際交屋始得受理」放在一起看:

交屋日落在 2029 年 8 月以後的預售案,交屋當下,青安 3.0 已經不在申辦期間內了。

那時候有沒有 4.0?條件長什麼樣?有沒有過渡條款?

官方零字。 這不是我保留,是我查到今天為止,三份 3.0 官方文件加上國庫署專區,沒有任何一句話提到申辦期滿之後怎麼辦。

(這一句是我把「申辦期間到 118/7/31」和「實際交屋始得受理」兩條官方明文相乘推得的,官方沒有針對預售屋交屋時點做過任何說明或舉例。)

那問題就變成一句話:你那一案,幾年後交屋?

我很想直接告訴你答案。結果是:政府的原始資料算不出來。

我把近 13 個月三區 1,036 筆預售成交逐筆檢查,「建築完成年月」這個欄位的填寫率是——0 筆。預售屋的實登資料裡,根本沒有交屋時程這個欄位。

所以我改用兩條間接的路走:

路一:拿過去已完工的建案,回算「開賣第一筆成交 → 建築完成」中間隔多久。

這條路算得出數字。但我不打算把它當結論給你——因為我自己重跑一次,換個計算口徑,中位數就會移動。一個我自己驗都不穩的數字,不該拿來讓你規劃三年後的貸款。

它還有第二個毛病:系統性低估。只納入已經完工的建案,還在蓋的、蓋很久的,全部不在樣本裡。

路二:拿「建照核發 → 建築完成」算。 這條路算出來的量級明顯長很多——但它用的建照日期不是政府原始欄位,是外部平台整併來的。同樣不夠硬,我一樣不當結論。

兩條路的量級差距很大,原因是 A7 不少建案是建照下來後隔了好幾年才正式推案。加上「建築完成」還不等於「交屋」——依前面那份定型化契約,使照下來之後還有最多 4 個月辦產權移轉、最多 6 個月才通知交屋。

所以我的答案是:我不給你一個交屋年份。 兩條路算出來的量級差很遠,同一個區裡建案跟建案之間也差很遠——這種東西套平均值等於猜。

你不用問——去翻你合約第十二點(見 §十①)。

還有一個很多人沒想到的角度:交屋延遲,制度上的損失是落在你身上的。 原訂 2029 年 3 月交屋、實際延到 2029 年 9 月,你就從「趕得上」變成「趕不上」。

遲延的責任歸誰,要看你那份契約怎麼約定、以及遲延的原因——但不管責任在哪一邊,青安的申辦期間都是一條死線,它不會因為工地進度往後挪。


八、總價那條線,預售屋是拿兩個時點在賭

青安 3.0 的總價門檻,官方逐字是:

「(三)借款人購買住宅鑑價或買賣總價均不逾規定額度,臺北市為 3,500 萬元、新北市及新竹縣(市)為 2,500 萬元、其他縣(市)為 2,000 萬元。」

關鍵在那個「」字:級距要同時擋兩樣東西——你成交的價格,以及銀行後來鑑出來的價格。任何一邊超過都不算過關,不是二擇一。

這條對成屋買方來說是一道門;對預售屋買方來說是兩個時點

中間隔著三年。

所以會出現一個很反直覺的狀況:你買的房子漲了,結果青安反而借不到。 舉一組純粹用來說明機制的假設數字:簽約 2,400 萬的林口物件(門檻 2,500 萬),如果交屋那年銀行鑑到 2,600 萬——一樣不符資格。這只是讓你看懂「兩個時點」怎麼運作,不是我對林口房價的預測,官方也沒有做過任何舉例。

(順帶把區域歸屬講清楚:林口在新北市,2,500 萬;A7、A8 在桃園市龜山區,走「其他縣(市)」2,000 萬。⚠️ 但要注意,官方那句話是點名式的,從頭到尾沒有寫到「桃園」這兩個字——它是被歸進「其他縣(市)」那一格,屬於排除法推得的結論,不是條文直接寫給桃園的。)

而且這一格底下還有兩個官方沒說的空白,對預售屋買方特別要命:

還有第三件事同樣不是簽約時說了算:8 成是上限,不是保證。

「惟銀行仍須依據徵授信規定決定貸款條件,並非每案均得以新青安貸款最高上限 1,000 萬元、貸款 8 成或寬限期 5 年及 40 年期核貸……綜合評估貸款實際用途、整體信用狀況及收支負擔等財務能力後,決定是否核貸及核貸條件。」
——財政部新聞稿,114-09-04

簽約時算「自備兩成」的人,交屋時若只核到七成,那一成差額要在交屋前拿現金補上。 這是預售屋最常見的資金破口,跟利率補貼一點關係都沒有。

把這一節收成一句:預售屋買方今天無法確定自己會不會破線。而「這個不確定本身」,就是你現在要處理的事。


八之一、三年後的你,薪水可能比現在高——這一格是往反方向咬的

前面講的年齡、鑑價,都還算好想像。這一格最少人算,但預售族最容易在這裡翻船。

青安 3.0 的排富門檻(年所得不逾 200 萬)算的也是申貸時的狀態。成屋買方看的是「我去年的所得」;預售屋買方要賭的是「交屋那一年的我,所得是多少」。

這一格跟年齡不一樣。年齡是一定會往壞的方向走;所得則是——你努力的方向,剛好跟資格的方向相反。三年升遷、加薪、換到更好的公司,本來是好事,卻可能讓你在交屋那天被排富擋掉。

而且官方到今天沒說清楚兩件事:認定的是哪一個年度的所得、要交哪些文件,官方一個字都沒寫。 3.0 的《貸款原則》還沒公布,這一格現在無法算死。

我能給你的只有一句:別用「我今年的收入剛好在線內」,去規劃三年後的申貸。


九、交屋時貸不到,能不能把預售屋賣掉止損?這條路 2023 年 7 月就封了

這題我一定要正面回答,因為網路上還在流傳「轉約」的操作經驗——那些多半是 112 年 7 月以前的舊案。

現在的法律是這樣寫的: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第 1 項(112-02-08 修正,相關條文自 112/7/1 施行)

罰則在後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

三個重點:

  1. 買方自己刊登轉售廣告,一樣違法。 不是只有真的成交才罰。
  2. 買方跟建商兩邊都罰,而且是按戶(棟)算。買受人違反的是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銷售的建商、代銷若同意或協助換約,適用同項第 2 款(違反 §47-4 第 3 項),罰則一樣。
  3. 例外只有兩類,而且兩類的限制完全不一樣:
    • ① 親屬間(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的讓與或轉售——依第 1 項但書前段,條文直接除外,不需要另外申請核准,也不受戶數上限。
    • ②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非自願重大變故(依內政部 112-06-30 新聞稿,包含非自願離職且超過 6 個月未就業等情形)——依但書後段,必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而且依同條第 2 項,這一類全國每 2 年以一戶(棟)為限。⚠️ 這類的完整款次與逐字條件,要看內政部公告與授權子法(「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那些情形不寫在辦法條文裡、是由內政部另行公告,我這次沒有取到公告的逐字,實際認定以內政部公告與縣市政府為準。

注意那個「每 2 年 1 戶」只綁第 ② 類,不綁親屬間。 這一點網路上很多文章寫錯,兩個限制被混在一起講。

而「貸不到所以想脫手」,這兩類都不在裡面。

(一個常被搞混的點:這條不溯及既往——112/7/1 施行已簽約的契約不受本條限制;但換約後承接契約的第三人,因為契約成立在施行後,就開始受限。⚠️ 你那份契約落在哪一邊,看的是簽約日、而且要由地政主管機關認定,不是自己推算就算數。這裡只講制度,不對任何個案下結論。

另外要講清楚:我們不承接、也不協助任何預售屋換約轉售——依同條第 3 項與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協助的一方一樣是按戶罰 50 萬到 300 萬。)

那如果交屋時真的貸不到預期成數,制度上有沒有保護?有,但條件比你想的窄很多。

第十八點(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內政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二)

⚠️ 這一條有兩個限制,請務必看清楚:

第一,它只管「賣方洽定辦理」的那一筆貸款。 你自己跑去辦青安、青安沒過,這一款不當然適用。

第二,30% 分期、縮短年限、得解約這三種處理,全部掛在「不可歸責於雙方」那一目底下。 如果差額是因為你自己的年齡、所得、名下多了一間房而失去資格——那落在第 3 目「可歸責於買方」:你要在接獲通知之日起(契約約定、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補足差額,或看賣方同不同意讓你分期。沒有解約權。

換句話說,這篇從頭到尾在講的那些變數,剛好落在「沒有保護」的那一格。

還有一件事也要講明白:這一條保護的是「價金缺口」,不是「利率補貼」。 貸不到青安、只能用一般房貸的利差損失,這一條不賠。

所以正確的路徑是:提早算、提早跟承貸銀行對條件。而不是留一條事後根本不存在的退路。


十、那手上有預售合約的人,現在該做哪五件事

前面講了一堆會變的東西。這一節講不會變的:你今天就可以做完的五件事。

① 翻你自己的合約「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那一條(內政部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上面必須寫著「民國_年_月_日之前…取得使用執照」。
那個日期+使照核發後 4 個月內辦產權移轉(第十四點)+使照後 6 個月內通知交屋(第十五點),就是你交屋日的最外界,你今天自己就算得出來。同一點還寫了賣方逾期的遲延利息與逾期三個月視同違約,順便看一下。代銷口頭說「大概 2029 吧」不算數,合約上那一格才算。

② 用交屋年推「那時候的你」幾歲,套 min(40, 80−年齡) 算年限。
純加減,你自己就能算。算完拿去站上的計算機把年限改一改,看月付變多少。

③ 把交屋年跟 118/7/31 對一次。
落在 2029 年 8 月以後的,你要先知道:那之後的制度,現在沒有人答得出來。這不是要你放棄,是要你別把青安當成已經到手的東西在算自備款

④ 問建商配合的行庫是哪幾家、工程期款的節奏怎麼排。
青安只有公股銀行承作(3.0 是不是仍為現行那 8 家,官方沒有逐一列名,要等開辦公告)。建商洽定的銀行不一定在裡面。契約裡「貸款約定」那一條寫了什麼,現在就翻出來看。

⑤ 交屋前半年,把整組條件再跑一次,並且先問銀行鑑價。
鑑價是交屋那一年才做的,那是你最後一個可以提早知道的變數。

站上有一個青安資格檢測器,把條件點一點就會跑出年限、可貸上限跟月付,不用登入、也不會留你的資料:

👉 先用「今天的自己」測一次基準:青安 3.0 資格檢測器

但我要誠實跟你講它現在的限制:它是照「你今天就去送件」在算的。 買預售的人,請把年齡換成「交屋那年的你」再跑一次——兩次結果之間那段落差,就是這篇文章從頭到尾在講的東西。

(我已經把「成屋/預售」跟「預計交屋年」這兩個輸入排進工具的待辦,之後測出來會直接幫你用交屋那年的年齡重算。)

我之前跟俊傑聊過這件事。他說,客人拿預售合約來問他的時候,他第一個問的不是價格,是「你這間預計哪一年交屋」——因為那一格決定了後面所有算式。

先講清楚:預售屋是跟建商、代銷買的,我們不經手。 我們最熟的是 A7、A8、林口的成屋跟中古。所以這篇不是要跟你談哪一戶,是想在你被那張試算表說服之前,先把時間軸跟門檻幫你對一次。

最後:

你的房價鎖在合約裡,這是真的。

但年齡、所得、鑑價、成數、還有制度本身——這五樣都在交屋那天才結算,而且沒有一樣是寫在合約裡的。

我能幫你做的是算術:你交屋那年幾歲、年限剩幾年、月付變多少、那個日期落在 118/7/31 的哪一邊。

至於要不要簽、要不要繼續繳下去——那是你的錢、你的時間表,你比誰都清楚。


常見問題(預售屋 × 青安 3.0 快問快答)

我買的是預售屋,現在可以先去銀行申請青安 3.0 卡位嗎?
不行。財政部(國庫署)114-09-04 新聞稿逐字寫:「新青安貸款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行政院青安 2.0 精進方案政策頁也寫「購買成屋(不含預售屋)」。制度上的原因是《貸款原則》第三點第七款規定貸款標的必須是「申請日前 6 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預售屋簽約當下沒有可辦理所有權移轉、可供設定抵押權的住宅,標的不存在。所以媒體上「7/31 前先送件就鎖住舊制」那套話術,只對成屋買方成立,預售屋買方根本沒有「先送件」這個選項。(青安 3.0 的三份官方文件全文未提及預售屋,故此為現行規定,非 3.0 新訂。)(3.0 的貸款原則尚未公布,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我今年簽預售、2029 年才交屋,那時候還有青安 3.0 可以辦嗎?
要看你的交屋日落在哪一邊。青安 3.0 的申辦期間,官方明文是「自 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8 年 7 月 31 日止」,也就是 2029/7/31。交屋日在那之後的預售案,交屋當下青安 3.0 已經不在申辦期間內。 屆時有沒有下一版方案、條件是什麼、有沒有過渡條款——截至 2026-07-28,官方沒有任何說明。所以正確的做法是:現在就跟代銷確認預計交屋年,並且不要把青安當成已經到手的條件去算自備款。(這個結論是我把「申辦期間到 118/7/31」跟「實際交屋始得受理」兩條官方明文併起來推的,官方沒有針對預售屋交屋時點舉過例。)
簽約時我 43 歲、交屋時 45 歲,「未滿 50 歲」到底算哪一天?年限會被砍嗎?
交屋後實際申貸的那一天。官方原文是「借款人申貸時未滿 50 歲,且申貸年齡加計核貸年限,合計不得逾 80」,而預售屋的申貸時點在交屋之後。依這條規則推算(官方零舉例):可貸年限=min(40, 80−申貸年齡),所以 43 歲最多 37 年、45 歲剩 35 年、49 歲剩 31 年、50 歲以上不符資格。以 1,000 萬、補貼後利率 1.775%、本息均攤無寬限期概算:37 年月付約 30,738 元、35 年約 31,983 元——單純「等這兩年」讓月付多約 1,245 元。如果你當初在接待中心看到的是用 40 年算的 29,112 元,那個落差則是 2,871 元;要注意,這 2,871 裡有 1,626 元是那張表打從一開始就用了你 43 歲拿不到的 40 年,跟等待無關(實際條件與月付金額請以各承貸銀行試算為準)。另外提醒:年限變短不是讓你多付利息(總利息其實較少),咬人的是每月現金流,而那正是銀行核貸時看的一格。(年齡與年限規則出自財政部 115-07-16 新聞稿;青安 3.0《貸款原則》截至 2026-07-28 尚未公布,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總價上限那條線,是看我三年前簽的合約價,還是交屋時銀行鑑價?
兩個都要看。 官方原文是「借款人購買住宅鑑價或買賣總價均不逾規定額度」——那個「均」字代表銀行鑑價與買賣總價兩者都要低於級距,不是二擇一。對預售屋買方而言,買賣總價鎖在簽約那天、鑑價卻是交屋那年才做,中間隔了好幾年。所以會出現「房子漲了反而借不到」的狀況——下面是一組純粹用來說明機制的假設數字,不是對林口房價的預測,官方也沒有做過任何舉例:簽約 2,400 萬的林口物件(門檻 2,500 萬),若交屋那年銀行鑑到 2,600 萬,一樣不符資格。另外兩件官方目前查無規定的事:鑑價由誰做、以哪一天為準;總價含不含車位(8 份官方文件查「車位」0 筆命中)。(總價門檻出自財政部 115-07-16 新聞稿;會定義「總價」口徑的青安 3.0《貸款原則》截至 2026-07-28 尚未公布,細則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我先辦一般房貸把房子交屋,之後再轉貸成青安可以嗎?
方向是反的,實務上幾乎走不通。官方沒有直接寫「不得由一般房貸轉入青安」,但《貸款原則》第三點第七款把貸款標的限定為「申請日前 6 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交屋超過 6 個月之後才想轉,標的這一關就先不符了。而且青安的貸款對象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先辦一般房貸完成過戶之後,名下狀態已經改變。順序做反,資格可能直接消失。 這一題細節官方沒有明文,交屋前請直接向承貸行確認,不要照網路經驗操作。
如果交屋時我剛好不符合青安 3.0,是不是乾脆把預售屋換約賣掉?
不行,這條路 112 年 7 月就封了。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契約給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買受人違反的,是第 81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按交易戶(棟)處罰;銷售的建商、代銷若同意或協助換約,適用同項第 2 款(違反 §47-4 第 3 項),罰則相同——兩邊都罰。

例外只有兩類,限制不一樣:①親屬間(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依但書前段,不需另外申請核准,也不受戶數限制;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非自願重大變故(如非自願離職且超過 6 個月未就業等)依但書後段,必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而且依 §47-4 第 2 項「全國每 2 年以一戶(棟)為限」——每 2 年 1 戶只綁第②類,不綁親屬間。(第②類的具體情形不寫在辦法條文裡、由內政部另行公告,我這次沒取到公告逐字,以內政部公告與縣市政府認定為準。)

「貸不到所以想脫手」兩類都不在裡面。我們也不承接、不協助任何預售屋換約轉售。

至於定型化契約第十八點(二)的貸款差額處理條款,很多人以為是安全網——請看正文 §九:它只管「賣方洽定辦理」的那筆貸款,而且 30% 分期、縮短年限、得解約那三種處理只掛在「不可歸責於雙方」那一目;因為你自己年齡、所得、名下多了房而失去資格,落在「可歸責於買方」,是 30 天內一次補足差額,沒有解約權。
交屋日到了、貸款還在排撥款,建商一直催我,會不會被算違約?
先把契約攤開對時程。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4 個月內辦理(第十四點)、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 6 個月內通知交屋(第十五點)、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 20 日內辦妥對保(第十八點)、貸款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撥付(第十九點)。也就是說,「撥款」本來就排在產權移轉與抵押權設定之後,這個順序是契約寫死的。實務上從核准到實際排撥還要一段時間,而且各行、各案差很多——我手上沒有可以引用的官方統計,就不給你一個天數。所以建議在賣方通知辦貸款之前就先跟銀行對好時程,不要等通知才開始找銀行。個案的違約認定要看你那份契約的實際條款,這裡只講制度時程、不替任何一方認定責任。
建商配合的銀行不是公股行庫,我可以自己找銀行辦青安嗎?
青安只有公股銀行承作——現行制度是 8 家公股行庫(臺銀、土銀、合庫、一銀、華銀、彰銀、兆豐、臺企銀);青安 3.0 的官方文件只寫「公股銀行」、沒有逐一列名,是不是仍為同樣 8 家要等開辦公告。建商洽定的整批分戶貸款(俗稱團貸)銀行不一定在這份名單裡。要不要、能不能自己找銀行,請直接翻你那份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貸款約定」條款,並向代銷確認流程——每一份契約的約定不完全一樣,我不替你的契約下結論。

林口專業房仲 瑞瑞與俊傑

手上有預售合約,不知道交屋那年還算不算數?

把三件事跟我說就好:你那一案預計哪一年交屋、你今年幾歲、合約總價多少。我幫你把交屋那年的年限、月付、還有那個日期落在 118/7/31 的哪一邊,一次算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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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屋前半年,記得回來把資格檢測器再測一次,用那一年的你。

關於「林口專業房仲」

先說清楚:預售屋我們不經手,那是建商跟代銷在賣的。但每一份被拿來問我們的預售合約,我們都會先把「交屋年、那年你幾歲、合約總價」這三格填好再談。

我(瑞瑞)做的是把實價登錄、法規、政策拆成你看得懂的在地判讀;俊傑跑的是 A7、A8、林口的成屋與中古現場。這篇的預售與成屋筆數,是拿內政部實價登錄近 13 個月的原始檔、用同一套住宅口徑逐筆篩出來算的,不是引用新聞裡的全國平均。A7/林口的買賣問題,加 LINE @linkou35 找我們。

(瑞瑞服務於采濬不動產有限公司(永義房屋加盟);瑞瑞與俊傑皆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本文為房市資訊整理與個人判讀,不構成投資建議,數字以實價登錄與財政部公告為準。預售屋由建商、代銷銷售,我們不經手。)

(青安 3.0 已於 2026/7/16 行政院院會拍板、2026/8/1 起受理;截至 2026-07-28,3.0 版正式作業要點〔貸款原則〕尚未公布,細則以財政部公告版本為準。房價相關數字以內政部實價登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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