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 15 個地雷完整版:從你還沒看房,一路講到交屋——每一條的原理、法源,和你該問的那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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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最慘的不是買貴,是簽名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簽什麼。 買貴是價格問題,簽錯是權利問題。
- 十五條分在四個時間點:還沒看房 4 條、挑房子 4 條、出價前 3 條、錢出去以後 4 條。
- 最容易被跳過、後果最重的是出價前那三條:不動產說明書經你簽章後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4 Ⅱ)。它不是參考資料,它是合約。
- 出價不是只有斡旋金一條路:公平會要求經紀業把「內政部版要約書」和「斡旋金契約」兩種都給你、讓你自己勾。
- 「現況交屋」不是免死金牌:說明書寫過的,你承擔;說明書沒寫的,出賣人仍要負責(民法 §354 Ⅰ、§355 Ⅰ)。屋主故意不告知的,免責條款無效(§366)。
- 時間有限: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356),能主張的期間是通知後 6 個月、且不超過交付後 5 年(§365)。
瑞瑞這邊想跟你說…… 這十五條是我跟俊傑一起整理的。他一年走幾十次買賣流程,這些是他在簽約桌前真的一直碰到的狀況;我負責把每一條背後的條文找出來、對過原文才寫進來。 但要先講清楚:這篇是「你該問什麼」的清單,不是法律意見。 真的發生糾紛、要談賠償或走訴訟,那要問律師或地政士。我能做的,是讓你在簽名之前就不用走到那一步。
錢夠不夠
值不值得
有沒有證據
能不能收尾
一、你還沒看房,就已經有四個坑
這四條全部發生在你連一間房子都還沒看之前。
但它們決定了你後面所有選擇的範圍。多數人是反過來做的——先愛上房子,再回頭發現條件不允許。
先算你貸得到多少,再去看房子
結論先講:順序反過來,你會愛上一間根本貸不下來的房子。
為什麼?因為銀行審的是「人」,不是「房子」。
🏠 房子那一邊
鑑價 → 決定「這間房最多能貸總價的幾成」。這只是天花板。
🙋 你這個人
年收入(還款來源)既有負債(每月已經要還多少)
年齡(還能還幾年)
這才是決定你拿不拿得到的。
這不是銀行刁難。它在算一件很簡單的事:你每個月的收入,扣掉已經在還的,還剩多少可以拿來還這一筆。
你可能以為的:先看房、談好價,再去問貸款。
實際上:倒過來會出兩種狀況——一是自備款不夠、差額要現金補;二是你已經付了斡旋金或簽了約才發現貸不到,違約的是你(第 13 條會講)。
怎麼做:開始看房前,帶著收入證明、勞保投保資料、既有貸款清單,去一到兩家銀行問一次「以我的條件大概能貸多少」。這一步免費,花不到一個下午。
買房前先把小額分期清掉
結論先講:手機還在分期,等於拿房貸的額度去養那支手機。
銀行核貸時會算你的負債比——每個月所有要還的錢加總,跟收入比。這裡的「所有」比多數人想的寬:
換句話說,你為了買房省下來的每一塊錢,可能都被一筆你早就忘記的分期抵銷掉。
注意:不同銀行對各類貸款「怎麼計入」的做法並不一樣。這部分我不幫你講死——以你要送件的那家銀行說法為準。
怎麼做:看房前把能結清的小額分期結清。結不掉的,至少要知道自己每月固定支出總共多少,問銀行時一起報上去,才問得到真的數字。
不要到處問銀行
結論先講:每讓一家銀行「送件」,聯徵就多一筆被查詢紀錄,而下一家看得到。
先把機制講精確一點,因為這條常被講得太籠統:
不會留紀錄
你打電話、線上問利率成數你自己去聯徵中心查自己的信用報告
聯徵中心明文:受理當事人查詢信用報告,是提供當事人檢視信用資訊使用,此查詢紀錄不會提供給金融機構參考
會留紀錄
銀行以「新業務申請」等理由向聯徵查詢你的資料= 你實際送件了
被金融機構查詢紀錄的揭露期間為自查詢日起 1 年內
銀行看到一個人一年內被很多家查過,會出現一個合理的推測:這個人是不是在別家沒過?
這不代表你一定被拒,但它是負面訊號,而且是自己製造出來的。
你可能以為的:多問幾家才能比到最好的條件。
實際上:比條件是對的,比的方法錯了。你要比的是「條件」,不是「送件次數」——而且先自己查一份信用報告是安全的,那一筆不會被銀行看到。
怎麼做:先自己查一份信用報告,再用電話或線上問清楚各家的利率、成數、綁約規則,最後鎖定兩到三家實際送件。
自備款不是只有頭期款
結論先講:很多人頭期款剛好湊到,簽約當天才發現還要再拿一筆出來。
「自備款」很容易被理解成「總價減掉貸款」。實際上你要準備的是兩筆錢:
你要做的不是背數字,是在簽約前請仲介和代書把這張表上的每一項,用你這個案子的實際數字填一次給你看。
你只要問一句:「請幫我算一份這個案子的總費用明細,從簽約到交屋全部要付的錢。」
這是他們本來就會算的東西,只是你不問,它就不會主動出現在你面前。
二、開始看房了,這四個是讓你「以為賺到」的
前面四條是「錢夠不夠」,這四條是「值不值得」。
它們的共同點是:你會覺得自己在做功課,但功課的方法錯了,結論就是反的。
開價不是行情
結論先講:開價是賣方的期待,成交價才是市場的答案。而你查實價登錄的方式,決定你算出來的是行情還是幻覺。
大部分人的做法是:找同社區、看總價、除以坪數。這裡面有兩個會讓數字整組歪掉的地方。
成交總價通常含車位
用「扣掉車位後的坪數」當分母
三房不能拿去看兩房
沒扣車位,單價會被灌高;用含車位總坪當分母,又會被稀釋。兩種錯法方向相反,但結果一樣是錯的。
第二個問題更常見:三房跟兩房不是同一種產品。
有車位跟沒車位不是同一種產品,十五樓跟二樓也不是。你拿三房的單價去看兩房,會以為撿到便宜,其實只是比錯對象。
我自己整理實價登錄的時候,一定先做這兩件事:扣車位、限定同坪級。這兩步沒做,後面每個數字都是歪的——而且歪的方向通常是「看起來比較便宜」,這才是危險的地方。
你要知道自己的主建物幾坪
結論先講:權狀上那些公設,錢你一樣付了,但放不了東西。所以你要知道自己的主建物幾坪——那是你這筆錢真正換到的居住空間。
先把三個常被混在一起的坪數分清楚:
你可能以為的:公設比高=吃虧。
實際上:不完全是。公設裡有你真的會用到的(電梯、大廳、健身房、閱覽室),也有你用不到但一定得有的(機電、消防、逃生梯)。兩個社區公設比一樣,內容可以差很多。
那價格到底怎麼比?
這裡我要講清楚一件事:不是「只看主建物坪數」就能比價。 只用這一個數字去評估,一樣會失準——因為建材、設備、公設內容、管理品質,每個社區都不一樣。
你真正在做的決定,是用一筆總預算去換一整包東西:
怎麼做:兩件事分開做。
① 算單價的時候,要知道自己算的是哪一個坪數,而且拿來比的那一筆要用同一個坪數算——不然數字沒有可比性。
② 決定買不買的時候,回到總預算:我總共花這些錢,換到多少實際居住空間,以及這個社區在建材、公設、管理、位置上,各有什麼優缺點。
你只要問一句:「這一間的主建物是幾坪?」
問這句不是為了拿它當唯一標準,是為了知道你花的這筆總價,實際換到多少可以住的空間——這一格心裡有數了,其他三格才比得下去。
不要抓最高的那一筆,當成這一間的價格
結論先講:你要比的是條件,不是社區名字。
同一個社區、同一年成交,價差可以拉得很開。決定價格的是這些東西:
你照那個價格買一間沒裝潢的,等於幫別人的裝潢付錢,然後自己再花一次。
怎麼做:找條件最接近你這一間的兩三筆去比。找不到完全一樣的很正常,那就把差異列出來,一項一項想「這個差異值多少錢」。
看房順便去管理室,問兩件事
結論先講:管理費繳收率、公共基金餘額。這兩個數字決定你未來十年會不會突然被追繳一筆錢。
社區的錢分兩種,很多人會混在一起講:
管理費
每個月的日常開銷清潔、保全、水電、電梯保養
繳收率低=收入不穩,也是管委會執行力的訊號
公共基金
社區的存款電梯更換、外牆整修、防水、消防汰換
不夠又必須修 → 按應有部分比例向住戶分擔
你可能以為的:管理費越低越好。
實際上:管理費是「你買到的服務的價格」。低到不合理的管理費,通常對應撐不下去的服務品質,或者一個遲早要補的洞。
你只要問三句(站在管理室門口就問得到):
- 「請問社區的公共基金大概還有多少?」
- 「管理費繳收率大概多少?」
- 「最近三年有沒有大修?未來有沒有計畫要修的?」
這三句不用預約、不用花錢,但很多人從頭到尾沒問過。
如果口頭問不到,還有兩條路:
第一,從說明書看。 社區規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來就是不動產說明書「集合住宅應記載事項」的欄位。
第二,請屋主去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5 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屋主本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這些資料他調得到。至於還在看屋階段的買方算不算條文裡的「利害關係人」,實務上有討論空間,我不幫你講死——但你可以直接請屋主或仲介代為調閱,這條路是通的。
三、出價之前,這三條決定你以後告不告得贏
前面八條講錢多錢少。這三條講有沒有證據。
差別在哪?錢的問題事後還能想辦法;證據的問題,錯過那個時間點就沒有了。
不動產說明書,你可以要求先看
先講法律怎麼規定的,因為這一條常被講得比條文更滿: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3:「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注意條文寫的是「執行業務過程中」——它沒有指定一個具體時點。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解說是仲介的法定義務,而你完全可以主動要求在出價之前就先看、先聽完。 這不是特權,是你本來就能提的要求。
那說明書裡到底有什麼?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5 年 1 月 13 日修正、115 年 4 月 1 日生效),成屋至少涵蓋這幾塊:
還有一組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叫「不得記載事項」——寫了就違法:
我之前跟俊傑聊過這一條,他跟我說:真的會主動開口問「說明書可以先給我看嗎」的買方,十個裡面不到兩個。多數人是簽了斡旋、進到議價才第一次認真看——那時候錢已經放出去了。
你只要問一句:「說明書可以先給我看、也先跟我解說嗎?」
建物現況確認書,要一欄一欄看
說明書裡有一份由屋主自己勾選的表:漏水、凶宅、海砂屋、輻射屋、違建、火災受損、裂痕,逐欄勾「有/無/不知」。
這一頁同時決定了兩件相反的事:
屋主勾「有」,你看過還是買
這一項你事後不能主張民法 §355 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屋主沒勾、沒寫的
不在你「已知」的範圍出賣人仍要負責
這是你唯一的反擊點,最後一段會展開
所以「你簽了名」在法律上的意思是:這些揭露的內容,你知道了,而且它變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怎麼做:看到勾「有」的,追問三件事——什麼時候發生的、修過沒有、怎麼修的。看到勾「不知」的,那是一個空白,不是一個保證。
口頭講的都不算
結論先講:不管是屋主講的,還是仲介講的。沒寫進去的承諾,以後只存在你的記憶裡。
法律基礎就是上面那句: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24 Ⅱ)。反過來說,沒進到說明書或契約裡的話,就只是「談話」。
順帶把仲介的責任講清楚,因為很多人以為仲介講錯話一定要賠:
經紀業條例 §26 Ⅱ:「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責任,但要件是「故意或過失」,而且你得證明他講了什麼、你因此受了什麼損害。這就繞回同一件事:留下紀錄。
另外,如果這個案子是同一家仲介同時服務買賣雙方(需雙方書面同意),法律對他有額外要求:
經紀業條例 §24-2(節錄):「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你只要回一句:對方講的任何一句你在意的話——「頂樓沒漏過」「車位可以租給別人」「這個附贈品會留下來」——就回一句:
「這個可以寫進說明書(或契約)嗎?」
對方願意寫,你得到證據;對方不願意寫,你也得到答案。這句話的威力在於:它把一句空話,變成一個要當場做的決定。
四、錢已經出去了,這四個才會爆
出價有兩個選擇,不是只有斡旋金
這條是十五條裡最多人不知道的,因為沒人主動講,它就不會出現。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決議明確要求:經紀業要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兩種文件供買方自由選擇並勾選。選擇權在你手上,不在仲介手上。
你可能以為的:斡旋金是規定要付的。
實際上:那是兩種工具的其中一種,而且你有權選。仲介沒有主動拿兩份給你、讓你勾,這件事本身就不符合公平會的要求。
關於「反悔要賠多少」我要講清楚:要約書撤回或違約會不會有賠償、賠多少,是你簽的那份契約上寫的,沒有法定比例。網路上流傳的百分比我查不到官方明文,所以我不給你數字——你要做的是把那份文件的違約條款當場看完。
你只要問一句:「要約書跟斡旋金,兩份我都可以看嗎?我想自己勾。」
銀行估價估不到成交價,很常發生
結論先講:差額要你自己補現金;補不出來就是違約。
機制是這樣:你談成的是「市場上你跟屋主同意的價」,銀行核貸看的是「它自己鑑價出來的價」乘上成數。這兩個數字不見得一樣。
原本抓自備款=兩成
核貸八成=0.8Y
比原本算的兩成還多
你可能以為的:貸款貸不到,契約可以取消。
實際上:除非契約裡明文寫了貸款不足時的處理方式,否則估價不足本身不會讓你自動解約。
怎麼做:兩件事——① 簽約前先請銀行估一次,不要等對保才知道;② 簽約時看清楚「貸款不足」那一條怎麼寫(這條在說明書「重要交易條件」的「解約、違約之處罰」欄位也會出現)。
問清楚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結論先講:錢要進履保專戶,不要直接匯給屋主。
為什麼需要它?因為買賣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中間有一段時間差:
注意:履約保證不是法律強制每一件買賣都要做,它是實務上的保護機制,也是說明書「重要交易條件」裡會揭露的項目之一。
你只要問一句:「這個案子有沒有做履約保證?是哪一家的?價金怎麼撥?」
交屋發現問題,當下就要書面通知
結論先講:法律有時間限制,而且比多數人想的緊。
先看條文:
民法 §356: Ⅰ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Ⅱ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Ⅲ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個重點:交屋當下就要檢查;該看得出來卻沒講=視為承認;但當下看不出來的(例如只有大雨才顯現的漏水、牆內管線),發現當下通知一樣算數。
然後是期間。這一段是硬的:
(留下時間紀錄)
要在這段期間內行使
還有一件事:發現瑕疵之後你能主張什麼?依 民法 §359,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價。
怎麼做:交屋當天帶著說明書和現況確認書逐項對,發現任何一項對不上,當場用 LINE 或 email 通知,把日期、地點、狀況、照片留下來。工具不重要,重點是留得下紀錄、看得出時間。
最後一件很多人搞錯的事:「現況交屋」不是免死金牌
合約上寫「現況交屋」,很多人以為是「房子什麼樣就什麼樣,屋主之後都不用負責」。
不是這樣。
民法 §354 Ⅰ:「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是原則:出賣人本來就要擔保沒有瑕疵。 只有一種情況他不用負責——你早就知道(§355 Ⅰ)。
所以整件事的關鍵,從頭到尾都在同一個地方:你「知道」的範圍,就是說明書上寫的範圍。
買之前就知道廁所會漏
屋主在滲漏水欄位勾了「有」、寫了廁所→ 這一項你自己承擔
民法 §355 Ⅰ
交屋後發現房間也在漏
說明書上沒有這一項→ 出賣人仍要負責
民法 §354 Ⅰ
所以「現況交屋」四個字真正的意思是:「已經揭露的現況」你概括承受,不是「所有還沒被發現的問題」你都概括承受。
只有寫進去的,才是你同意接受的。
不過話講回來,我要誠實跟你講另一面:真的走到訴訟,鑑定費、律師費、時間成本常常超過修繕費本身。所以「告得贏」跟「值得告」是兩件事。走到那一步,該問的是律師。
我能做的,是讓你在簽名之前就不用走到那一步——這也是這十五條從頭到尾在講的同一件事。
上面十五條是通則,全台灣都適用。
但在我們這一區,有三條的踩中率特別高——原因不是這裡的人比較不小心,是產品結構不一樣。
一、第 5 條(比價):A7 跟林口是兩個市場,中間隔一條市界
A7 在桃園市龜山區,林口在新北市林口區。
開車十分鐘,行政區不同、生活圈重疊,所以一般人查資料時很自然會把「林口」當成一整塊看。
A7|桃園市龜山區
新社區集中屋齡結構較新
實價登錄要查桃園市龜山區
林口|新北市林口區
不同時期的存量較多產品線較廣
實價登錄要查新北市林口區
怎麼做:先確定你要買的那一間在哪一個行政區,然後只在同一區、同坪級、車位有無相同的條件裡找對照。
跨過市界的數字可以當背景理解區域差異,但不能拿來當你這一間的定價依據。
(實際的區域行情數字我每個月會另外整理,這篇不塞數字進來——行情會變,這篇講的是方法,方法不會變。)
二、第 10 條(現況確認書):新社區的說明書,會出現很多「不知」
這是 A7 這種新重劃區最特別、也最少人提醒的一點。
新成屋、屋齡短的物件,屋主很可能從來沒有住過(買了放著、或短期持有就轉手)。而那張現況確認書,是屋主憑自己的認知勾的。
它在法律上的意思
那一項沒有被揭露成「已知瑕疵」→ 依 §355 Ⅰ 的邏輯,你的權利反而是保留著的
它在實務上的意思
沒有人替你檢查過那一項→ 檢查的工作要往前挪到你自己身上
怎麼做:遇到大量「不知」的說明書,把檢查工作往前挪——
- 帶看時自己看:牆角與窗框有沒有水痕、天花板有沒有補漆痕跡、浴室與陽台外牆
- 問管理室:這一戶或這一棟有沒有報修紀錄
- 需要的話,交屋前安排專業驗屋
三、第 8 條(社區財務):交屋沒幾年的社區,公共基金正在最薄的階段
這裡要修正一個常見的說法:新社區的公共基金不是從零開始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8 Ⅰ①,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的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並在申請使用執照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的證明,等到管委會成立、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報備後,由公庫撥付。之後才是區分所有權人依會議決議繳納(§18 Ⅰ②)與孳息等收入。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新社區有一筆起始的公共基金,但還沒經歷過大額支出的考驗。 你要知道的是自己買進的是哪一個階段,以及未來十年可能遇到的第一次大額支出(通常是機電、防水、外牆)大概什麼時候來。
另外,新社區通常有比較完整的規約,也常常有比較多的使用限制——養寵物規定、公設使用時間、裝修規範、車位怎麼分管、能不能出租給非住戶。
這些全部在說明書的「集合住宅應記載事項」裡。它長得很像制式文件,所以常常被翻過去。
怎麼做:拿到說明書先翻這一章,找三件事——車位怎麼分管、裝修有什麼限制、有沒有已經決議但還沒執行的重大修繕。
最後那一項尤其重要:已經決議的修繕,費用是會分攤到住戶身上的。
常見問題
不動產說明書,我可以在下斡旋之前就要求看嗎?
可以主動要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3 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條文沒有指定具體時點,但解說是仲介的法定義務,你完全可以在出價之前要求先看、先聽完解說。你只要問一句:「說明書可以先給我看、也先跟我解說嗎?」
說明書上寫「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是明列的不得記載事項——寫了就違法,也不能拿來當免責的理由。不得記載事項一共六點,另外五點是: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你有權留存)、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預售屋不得記載未依法領有建造執照的夾層設計、不得以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
仲介口頭跟我保證的事,有沒有效?
不動產說明書經買方簽章後,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經紀業條例 §24 Ⅱ)。沒有寫進說明書或契約的口頭內容,日後舉證非常困難。另外,經紀業條例 §26 Ⅱ 規定,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有故意或過失致當事人受損害的,經紀業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那需要你能證明他講了什麼、造成什麼損害。所以做法很簡單:你在意的每一句,就問「這個可以寫進說明書嗎?」
出價一定要付斡旋金嗎?
不一定。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經紀業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兩種文件,讓買方自由選擇並勾選。選要約書就不必先支付斡旋金,在要約條件經賣方承諾之前,無須支付其他任何款項,而且在要約期限內、賣方承諾到達你之前,可以書面隨時撤回。至於撤回或違約會不會有賠償、賠多少,看你簽的那份契約怎麼寫,沒有法定比例。
斡旋金跟定金差在哪?
斡旋金經屋主簽收之後轉為定金。之後如果因為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依民法 §249 ②,這筆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被沒收)。反過來,如果是可歸責於收定金一方(屋主)的事由,依同條第 3 款,他要加倍返還。
銀行估價估不到成交價,我可以反悔嗎?
除非契約裡明文約定了貸款不足時的處理方式,否則估價不足本身不會讓你自動解約——差額通常要自己補現金,補不出來就構成違約,已付款項可能被沒收。所以順序很重要:簽約之前先請銀行估一次,並且看清楚契約裡「貸款不足」與「解約、違約之處罰」那幾條怎麼寫。
「現況交屋」是不是屋主就完全不用負責?
不是。民法 §354 Ⅰ 規定出賣人本來就要擔保物無瑕疵;只有你在契約成立時就已經知道的瑕疵,出賣人才不負擔保責任(§355 Ⅰ)。而你「知道」的範圍,就是不動產說明書上揭露的範圍——說明書寫過的,你承擔;說明書上沒有的,出賣人仍要負責。更進一步,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就算契約裡有免責特約,該特約也無效(§366)。
交屋後發現漏水,我有多久可以主張?
兩層時間要一起看。第一層是通知義務:民法 §356 要求買受人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應即通知,怠於通知的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但「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不在此限,日後發現時應即通知。第二層是行使期間:民法 §365 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於通知後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6 個月的限制不適用(§365 Ⅱ)。所以發現當下就通知、留下紀錄,是保住權利的第一步。
發現瑕疵之後,我可以要求什麼?
依民法 §359,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實務上,一般的漏水、設備瑕疵多半走減價或修繕;要解除整份買賣契約,門檻高得多。具體怎麼主張要看個案,這一段請找律師或地政士。
履約保證是必須的嗎?
法律沒有強制每一件買賣都要做,它是實務上的價金保護機制:買方的錢進第三方專戶,等過戶完成、條件成就才撥付給賣方。從付款到過戶完成中間有一段空窗期,履保顧的就是那一段。它也是不動產說明書「重要交易條件」會揭露的項目,簽約前就要問清楚有沒有做、是哪一家、價金怎麼撥。
另外,賣房那邊你也用得到
這篇從頭到尾是站在買方的位置寫的。
不過我實際遇到的狀況,很多是同一個人兩邊都要處理——先把現在住的賣掉,才有錢買下一間。
而且你會發現一件事:上面這十五條,換到賣方那一邊,很多條的角色會反過來。
買方的第 10 條(現況確認書要一欄一欄看),到了賣方就變成「這幾欄我該怎麼據實勾、勾了會不會影響價格、不勾的風險是什麼」——這一題答錯的代價,就是第 15 條那些條文反過來對著你。
賣方那一邊要注意的事,我另外整理成一份賣房懶人包:說明書哪些欄位一定要據實揭露、屋況要不要先處理、什麼時候談價最不吃虧、成本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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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先賣掉現在這間,再買下一間?
換屋最難的不是挑房子,是兩邊的時間怎麼接。跟我說你的狀況——手上這間在哪、什麼時候想換,我幫你把順序排出來。
林口專業房仲|林口的事情,我們夫妻倆來跟你說。本文引用之法條為 2026 年 8 月現行條文,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5 年 1 月 13 日修正)。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利義務以你手上的契約與不動產說明書內容為準;已發生的糾紛請洽律師或地政士。
經紀業:采濬不動產有限公司(加盟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黃瑞璿 (110)登字第395829號、王俊傑 (114)登字第498313號

